一、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時間(請詳細閱讀) :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於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辦理申請,上網填報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資料後,自行列印申請表及相關證件繳交至業務承辦人處進行資格初審,逾期未繳交資料或資料不完全者以棄權論。教育部審核合格者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內扣減。
二、學生至下列承辦單位繳交及辦理: 1.日間部學生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陳小姐 分機1303 A棟105室)。 2.假日班及週間班在假日班辦公室辦理(邱先生 分機1632 C棟103室)。 3.夜間部學生在教務處註課組辦公室(潘小姐 分機1514 A棟104室)協助收件。
三、申請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就能申請: 1.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 (1)學士班及五專後2年: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 (2)碩博生及其他: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 2.前一年度家庭年利息所得在2萬元以下。 3.申請助學金時,家庭不動產價值在650萬元以下。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排除對象: 不包括7年一貫制前3年、五專前3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延畢生、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
四、家庭各類所得計算方式(指前一年度所得)(應列計關係人):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六、其他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校各類學雜費減免者(例如(1)低收入戶學生(2)身心障礙學生(3)身心障礙人士子女(4)現役軍人子女(5)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6)軍公教遺族子女(7)原住民學生(8)特殊境遇家庭子女(9)社會局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學生)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屬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以上條款已請詳細閱讀,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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