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學年度第2學期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先辦】作業日期: 請於 113/11/15日 (週五) 至 113/12/16日(週一,紙本收件截止) 上網填寫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書。
二、繳交資料: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自行下載列印。 (二)各類證明文件及【詳細記事】之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附條碼)。
三、繳交與辦理地點: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圖資大樓一樓A105) 辦理。 四、申請資格: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輕度級別者請參考輕度身障人士子女&學生定額減免方案五、資料繳交後進行資格初審,合格者將於期末領取之註冊單上扣除減免金額。
六、政策宣導: 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定額減免與學雜費減免之間擇一申請,自97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經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將無法再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及「行政院定額減免」,敬請仔細考量選擇。 以下各身份者僅能擇一申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行政院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0.行政院私校1.75萬定額減免 七、其他事項: (一)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不予減免。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學生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其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本辦法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為60%,依現行學雜費基準約相當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2級助學金額。因兩項措施均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不得重複請領,受理相關申請時務使學生知悉並權衡自身需求後(如是否有參與服務學習意願等),擇一申請。 (四)申請書內有簽章字樣部分都須「簽名並蓋章」。 (五)上學期因故未辦理者,恕本學期無法補辦,請條件符合同學確實依照本校規定時間,申請當學期之各類減免優待。 維護自身權益請同學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逾期不受理。 以上條款已請詳細閱讀,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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