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學雜費減免者以及校內住宿優惠者須先完成申請後,有增貸需求之同學亦須完成增貸申請後,再來辦理就學貸款,有問題者可來電詢問。
※有需要增貸者:請於申請時間內申請,申請路徑如下:
「大仁科技大學」首頁-「行政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增貸調查及申請暨上年度申貸級距調查系統」。
※請同學務必自行下載申請資料表及簽章後並交繳相關附件至生輔組就學貨款承辦人。
可增貸書籍費3仟元、校外住宿費最高2萬2仟元【須審查租屋合約書金額】、生活費(中低收入者2萬元,低收入者4萬元)。
※請辦理就學貸款的同學特別注意查看: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公告及說明)
(A)續貸的同學:可利用臺銀「線上申貸」,以「手機簡訊OTP核驗身分」,免收線上申貸手續費。
(B)第一次申請就貸的同學:必須先到「臺銀臨櫃」簽約對保(須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及保證人)。
1.申請資格(本國籍大專校院學生):
家庭年所得查調結果,申貸學生及其兄弟姊妹、子女數(須為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階段):
甲級(120萬元以下):申貸學生可申貸(免付利息)
乙級(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申貸學生另有1名以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可申貸(免付利息)
丙級(超過148萬元):申貸學生另有1名兄弟姊妹或子女,可申貸(自付全息)
丁級(超過148萬元):申貸學生另有2名以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可申貸(免付利息)
2.臺灣銀行對保時間:上學期為8月1日起。
※相關申請作業及法規請參閱大仁科大/就學貸款網頁專區:
https://a05.tajen.edu.tw/p/412-1005-4698.php?Lang=zh-tw
3.須繳交資料回學校:
第一階段:於臺灣銀行辦理或(線上申貸)就學貸款完成對保手續後,務必於本校規定貸款註冊收件期限內至114年9月28 (日)止,將下列(紙本文件)交回或寄回生活輔導組就學貸款承辦人審核蓋章後,才算完成就學貸款(註冊)手續。
(1)臺灣銀行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學校存執)。
(2)本校學雜費繳費單 (整頁全部三聯不撕開)。
(3)有增貸者請檢附:Ⅰ.增貸申請書(請務必簽名確認)。
Ⅱ.校外住宿費:租賃契約書相關證明,請詳閱校外租屋契約應載明事項。
Ⅲ.生活費請檢附:該年度中低收/低收入證明正本。
第二階段:經財政中心查調家庭年所得後,另通知乙丙級的學生繳交相關證明完成就貸手續。
※寒暑假期間及各系科實習同學,請多利用郵寄(掛號)方式盡早繳件。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莊小姐 分機1303 A棟105室)。
註1:
上年度申貸級距確認後,請「乙類、丙類及丁類」之同學於註冊時,同時檢附以下資料送生輔組:
✧ 就貸申請資格核定通知書(乙丙級)兼同意書
✧ 未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
✧ 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及在學證明或休學證明(休學生)。
1.乙類 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繳交(1)就貸申請資格核定通知書(乙丙級)兼同意書,及(2)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2.丙類及丁類 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繳交(1)就貸申請資格核定通知書(乙丙級)兼同意書,及(2)任1名或2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註2:
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已成年、未成年之認定基準日: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29日)
註3:
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5.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以上條款已請詳細閱讀,並無異議。
------------------------------------------------------------------------------------------------------------------------------------------
大仁科技大學個人資料授權使用同意書
大仁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請您詳閱:
一、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教育行政(109)、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學生資料管理(158)、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等,為辦理教學、研究、行政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所需(181)。
二、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學號、系級、學生手機電話、住址與其他。
(二)學生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手機電話與其他。
(三)申辦類別證明文件:台灣銀行撥款通知書第二聯、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戶籍謄本。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校因執行教學、行政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校教學行政相關業務人員、依法有調查權機關、主管行政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得行使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得向本校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校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校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五、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事項之申請與辦理。
六、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校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七、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以上內容經貴校告知,本人已了解上述事項,並同意及遵守上述個人資料使用相關內容。